山东省人才交流会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才交流会的管理与监督,维护供求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以招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技能从事专业技术或者管理工作的人员为对象的人才交流会等人才交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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